代设代管航标的管理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:“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有关的设施,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,亦须设置航标标示,其设设标和维护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。若建设或管理单位对设置和管理航标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航道主管部门代设代管,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”。为此,凡需委托我单位代设代管航标的,按以下规定办理。
1、外单位委托航道部门代设代管航标时,航道处应在确保航道正常维护及安全生产的前提下,承担代设代管航标任务,并提出维护方案,经局同意后,方可接受代设代管航标业务。在办理委托时,委托单位必须向航道部门提供有关技术资料,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设代管航标协议书。
2、代设代管航标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:
(1) 工程名称及位置;
(2) 设标数量及责任区;
(3) 技术要求及责任范围;
(4) 维护的费用;
(5) 付款办法;
(6) 联系单位和人员;
(7) 协议书份数。
3、代设代管航标的维护费用按长江航道局《对外代设代管航标收费办法》执行。
4、代设代管的航标必须严格按照《内河助航标志》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。
5、代设代管的航标,无论是临时的或长期的,航道处都必须将设标情况报局。经局发布通电或航道通告后,方可实施,以便船舶利用。
6、代设代管的航标应视为本单位的航道航标维护一样,必须明确责任,具体落实到航道站,并建立健全日常维护保养制度,确保维护质量。航道处领导和分管技术人员在检查航道航标维护情况时,应同时检查代设代管的航标维护状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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