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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程序
一、长江航道行政管理执法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》、《内河航标管理办法》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
二、审批的项目 专设航标的设置、撤除、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。
三、审查的项目 1、闸坝、渡槽、栈桥; 2、桥梁、架空电线; 3、水下电缆、管道、隧道、涵洞; 4、码头、驳岸、护岸矶头、滑道、房屋、抽(排)水站、 固定渔具、水上水下钻探、滨江大堤; 5、其他拦河、跨河、临河建筑物; 6、采砂采石对航道影响的审查。
四、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1、专 1、专设航标单位报送有关申请文件。桥区、专用航道、专设航标和重要河段专设航标还须同时报送《航标配布设计方案?; 2、组织现场踏勘; 3、组织专家对《航标配布设计方案》进行评审; 4、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,航道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许可的文书。
五、行政审查工作程序 1、对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前,建设或设计单位提供下列基本资料: ( 1 )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申请报告,有关管理部门的批文; ( 2 )与通航有关设施所处河段的河道水下地形图以及有关的水文、泥沙资料; ( 3 )与通航有关设施的总体布置图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计文件、资料; ( 4 )洪、中、枯三级水位时建筑物的流速、流向图以及必要的船舶航迹观测成果; ( 5 )相关的专题《通航论证报告? (采砂单位提供《航道安全影响论证报告》及《航道安全影响后果评价报告?)。 2、航道管理部门审查程序 ( 1 )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,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齐; ( 2 )组织现场勘察; ( 3 )组织有关专家对《通航论证报告》、《航道安全影响论证报告》及《航道安全影响后果评价报告》进行评审。 ( 4 )根据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综合分析,在15个工作日内发送是否同意批准的文书; ( 5 )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,参与竣工验收,监督施工方清除水下遗留物。
六、现场执法内容 1、专设航标的设置、撤除、位置移动及其他状态的改变; 2、与通航有关设施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及施工临时设施、水上水下遗留物的清障情况; 3、违章"超吃水"航行船舶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; 4、非法采砂、越界采砂等非法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破坏航道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; 5、破坏、毁损航标及其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正常发挥的违法行为; 6、其他侵占破坏航道、航道设施的行为。
七、监督举报 受理单位:长江泸州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 |